84.06.10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0.06.09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營造業法及各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土木建築技術、促進經濟、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行事項。
四、 關於會員土木建築工程成果之廣告展覽事項。
五、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組織區域內經營土木包工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應於開業內一 個月

              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業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份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知

  會本會 。

第八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另訂定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任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一人為限,
                  代理人數不的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以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開會期間
     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不履行者,不得參加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權利。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

                  繳納會費,倂為入會費繳納之,期限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

                  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份,

                  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者。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
                   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
                   任任期為限。大會中,未能產足候補理、監事之應有名額時,由當選理事長提名該未足之名額,交
                   大會通過選任之。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理、監事
                  以票數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
                  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如下:

 

ㄧ、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 監查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ㄧ,理事長或監事之連任ㄧ次為限。

第二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ㄧ、會員代表喪失資格。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裡職務違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

 

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

 

少召開ㄧ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三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經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三條 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ㄧ、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

 

數代表人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

 

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集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 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

 

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如下:

 

ㄧ、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0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全年一次繳納 之。
三、其他收入。
本會會員之公司行號負責人由其直系親屬繼承,毋須辦理退會及重新入會;除上述情形外,負責
人變更則須繳納變更手續費20,000元,毋須再辦理重新入會。

第三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

 

 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第四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通過,並分報主管及目的主管機關 備查。

第四五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六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本會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服務專線:05-2169090 傳真電話:05-2162020 服務地址:嘉義市東區 和平路63號2樓
Copyright c 2007-2017 嘉義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 網頁設計:宇迅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