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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
第二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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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 監查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第二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ㄧ,理事長或監事之連任ㄧ次為限。 |
第二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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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會員代表喪失資格。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裡職務違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
第二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
第二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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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第二九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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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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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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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召開ㄧ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
第三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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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
第三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經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三條 下列各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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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第三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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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代表人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三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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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出席。 |
第三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集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
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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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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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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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0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全年一次繳納 之。
三、其他收入。
本會會員之公司行號負責人由其直系親屬繼承,毋須辦理退會及重新入會;除上述情形外,負責
人變更則須繳納變更手續費20,000元,毋須再辦理重新入會。 |
第三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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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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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
第四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四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通過,並分報主管及目的主管機關
備查。 |
第四五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
第四六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本會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
第四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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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